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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批复了建始县“2·19”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恩运集团昌瑞公司副经理赖亚、荆州市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通行费征收所所长陈举等28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曾莉、郭玉梅、刘春华)

  近日,省政府批复了恩施州建始县“2·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这两起事故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恩运集团昌瑞公司副经理赖亚、荆州市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通行费征收所所长陈举等28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2013年2月19日10时,恩施州交运运输集团昌瑞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瑞公司”)驾驶人向军驾驶鄂Q01466东风牌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9人,实载19人,按照运营线路从建始县官店镇客运站返回恩施市。10时33分,当鄂Q01466客车行驶至官店镇红二线km处,在与对向行驶的车辆 (鄂AD2V80、鄂AD3R65)会车时,鄂Q01466客车过于靠边(悬崖)行驶,加上路面湿滑,不慎翻滚至公路右边150m的山坡下,造成7名乘客当场死亡,2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人受伤,车辆报废,直接经济损失566.9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省委副书记张昌尔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死亡;要逐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副省长许克振带领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建始县,指导事故处理、伤员救治和善后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2月21日,省政府成立恩施州建始县“2·19”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相关的单位、查阅有关的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2·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鄂Q01466驾驶人向军在雪后湿滑路面行车,未执行安全车速,特别是会车时处置不当,过于靠边(悬崖),致使车轮滑出路面,翻下悬崖。

  经调查认定,恩运集团及其昌瑞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国家“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规定。昌瑞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不能够满足安全管理和GPS动态监控的需要,GPS不能够做到实时监控。恩运集团对昌瑞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提出了对恩施州建始县“2·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省政府同意:给予6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责成恩施州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地对恩运集团、昌瑞公司依规定上限给予行政处罚;责成建始县公路局及主要负责人向建始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格外的重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认识,改进作风;进一步强化道路安保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向军,鄂Q01466驾驶员,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规定安全行车,导致事故发生,涉嫌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3.陈建民,党员,昌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3年3月12日16时许,恩施州鹤峰县益通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驾驶员陈宗明驾驶鄂Q69888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6人,实载22人,含副驾驶员易宗权),由武汉市口区古田客运站驶往恩施州鹤峰县走马镇客运站。16时16分出站并接受客运站人员检查。19时04分,该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二广向1765km+200m处大桥路段时,在桥面快速车道以约81.6KM/H速度超越荆州市公共交通运输总公司第四分公司一辆牌号为鄂D08586城市公交车后,遇肇事驾驶员张远平驾驶的鄂E2J440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逆向行驶,陈宗明向右猛打方向避让,因操作不当,客车右向斜穿大桥并撞毁桥梁防护栏,坠入高度为15.45米的桥下长江大堤护坡上,造成肇事驾驶员陈宗明及卧铺客车上共14人当场死亡,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远平及卧铺客车乘坐人共9人受伤,大桥设施受损,鄂Q69888卧铺客车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2.93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立即启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正在北京开会的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迅速作出指示:要求荆州市委、市政府尽全力抢救伤员,减少死亡,做好善后处置;省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全省立即开展道路安全及交通运输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安全事故。副省长许克振带领省安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连夜赶赴事发地点指导事故处置。荆州市委、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者、应急救援等工作。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派员到现场指导督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3月13日,省政府成立了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等单位参加,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现场勘察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委托华中科技大学、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荆州质检所进行了专业方面技术检测和鉴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3·12”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陈宗明驾驶鄂Q69888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二广向1765km+200m处大桥路段,在快速车道超越鄂D08586城市公交车后,遇肇事驾驶员张远平驾驶鄂E2J440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快速车道内逆向行驶,驾驶员陈宗明在避让摩托车过程中向右猛打方向,因操作不当,与摩托车发生轻微刮碰后,撞毁大桥路侧双层隔离护栏,坠入高度为15.45米的桥下大堤护坡上。

  益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对司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车辆长期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等问题失察失管。

  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组织并且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益通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鹤峰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并且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鹤峰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荆州市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大桥局”)在荆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对部分摩托车免费通行后,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没有制定、采取对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没有对设立的摩托车专用通道实施专门值守和验证通行,对摩托车专用通道失管失控,致使所有摩托车有证或无证都可以不要钱随意顺向、逆向在大桥上通行。

  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公安大队(以下简称“公安大队”)对过往大桥的埠河、弥市两镇二轮摩托车免费通行并开设摩托车专用通道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坚决制止,也未与大桥局研究制定改变部分通行状况后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大桥匝道出入通秩序管控不力,致使大桥交通秩序混乱。大桥交通秩序管控、交通事故预防管理工作不力。

  宜昌市五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交通安全教育等环节把关不严,致使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远平未参加科目一(交通法规理论)考试而取得驾驶证。

  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大桥局上报的摩托车免费通行的《请示》未经局领导班子认真研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即转大桥局实施。未督促大桥局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大桥局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没有检查制止,监管失职。

  荆州市政府未经省政府同意,越权对荆州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的摩托车免费通行《请示》予以批复同意,批复后督促检查不够。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在对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中,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存在安全隐患。

  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监理工作中,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大桥安全护栏底座与预埋的钢筋焊接存在焊缝尺寸不稳定,大部分焊缝金属与钢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较浅的安全风险隐患,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对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省政府同意:给予22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责成荆州市政府、恩施州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荆州市政府对荆州市交通运输局、大桥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省公安厅对公安大队在系统内通报批评;责成省交通运输厅对益通公司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由省安监局对大桥局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全面加强大桥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道路交通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化机动车辆驾驶人监管教育;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2·19”、“3·12”重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在省安监局网站全文登载。

  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公路大桥“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1.张远平,事故摩托车车主、驾驶员,涉嫌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夏雨成,党员,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荆沙长江公路大桥(现荆州长江公路大桥,下同)F标项目经理部项目副经理,责成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5.李存权,党员,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荆沙长江大桥F标监理处总监理工程师,责成湖南湖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6.陈举,党员,大桥局通行费征收所所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金树林,党员,大桥局通行费征收所副所长,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陈启学,党员,鹤峰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给予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14.周浩,党员,公安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胡小华,党员,公安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金涛,党员,现宜昌市五峰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给予警告处分。

  21.张少华,党员,荆州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现任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给予警告处分。

  22.王祺扬,党员,荆州市政府原副市长,现任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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