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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偷护栏底座卖钱会遭到怎样的处分?

结伙偷护栏底座卖钱会遭到怎样的处分?

发布时间:2023-11-21 21:43 | 来源:江南综合体育网页版

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公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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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公私资产的行为。偷盗罪只能由成心构成。建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盗取的是别人占有的资产。误认为是自己占有、一切的资产而取回的,不建立偷盗罪。可是,不能简略地为,只需行为人误以为是忘记物的,就缺少偷盗的成心。

  2021年2月25日22时许,万某、余某因经济窘迫,协商偷盗护栏底座卖钱,后二人驾驭三轮摩托车来到南昌县某居住小区东门口,将马路中心的9个护栏底座搬上三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又骑三轮摩托车右拐来到某大道路口,将马路中心的一个护栏防撞端头及一个护栏底座盗走。余某将盗来的护栏底座藏匿于家中,后将赃物卖给过路收废品的人,所得赃物与万某平分。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确定,被盗护栏底座的商场行情报价为每个365元,护栏防撞端头的商场行情报价为276元,被盗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926元。2021年3月3日,万某、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万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偷盗罪,于2005年10月26日、2018年6月13日、2020年5月25日先后3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余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偷盗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万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盗罪。

  两人归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偷盗罪是指偷盗公私资产,数额较大的,或许屡次偷盗、入户偷盗、带着凶器偷盗、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很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二百一十条,偷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可以适用于骗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意图,盗接别人通信线路、仿制别人电信码号或许明知是盗接、仿制的电信设备、设备而运用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分子,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可是过失违法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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